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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中医医疗机构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6 15:05:41
  • 核心提示:加快推进甘肃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今年8月28日,甘肃省卫生计生

    加快推进甘肃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今年8月28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制定的《甘肃省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中医医疗机构。要适当放宽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准入门槛,减少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运行审批限制。同时,各级卫生计生会同同级人社部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离退休名中医在公立医院执业同时可办中医诊所

    《方案》明确,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会资本投资在全省中心城区、各县区(县城、乡镇和行政村)兴办的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和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等。要求对全省中心城区可新增或拟调整的中医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落实“保基本”的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中医医疗机构。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州)规划,尽快合理制定本区域(县、乡、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多元化发展。

    同时,适当放宽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准入门槛。全省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对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药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禁止的前提下,按照《中医药法》相关规定执行,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各地也可以探索将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将符合条件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

    《方案》明确,清理规范设立审批,减少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运行审批限制。各市(州)、县(市、区)都要明确并向社会公布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各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审批手续,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

    要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为申办中医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不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发挥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方案》明确,要优化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环境。要将社会办中医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要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吸收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

    《方案》明确,拓宽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投融资渠道。要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市(州)、县(市、区)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偿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要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优化融资政策。探索允许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同时,要有重点的扶持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发展。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只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和康复等多元化服务。

    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社会办中医机构执业行为

    《方案》明确,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资源流动和共享。要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各市(州)、县(市、区)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要推进中医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鼓励和规范中医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中医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还要加强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方案》还明确,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定期公开公布本市(州)、县(市、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要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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