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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德颈复康药业打赢侵权官司

  • 来源:中华中医药报 作者: 时间:2010-11-23 08:33:00
  • 核心提示:  本报讯 (记者任 壮)日前,记者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诉河南两公司生产经营“颈复康牌”香山寺贴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颈复康”名称等侵权案日前审结。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本报讯 (记者任 壮)日前,记者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诉河南两公司生产经营“颈复康牌”香山寺贴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颈复康”名称等侵权案日前审结。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23万多元经济损失。

      被告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颈复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其企业名称,生产销售“颈复康牌”标识的药品,并做广告宣传。承德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系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的仿冒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郑州颈复康公司系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也是一种仿冒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以“颈复康”命名的药品和企业名称由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最先使用,在市场和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产生了颈复康商品的显著印象并且可以和其它同类商品、企业名称相区别,属于具备显著区别性特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颈复康牌香山寺贴;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去除“颈复康”字样;被告赔偿原告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各种经济损失合计2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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