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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2020年前居家老人全部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2-04 08:39:47
  • 核心提示: 张店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计划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全区所有居家老年人。
    意见表示,在2016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

     

    张店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计划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全区所有居家老年人。
    意见表示,在2016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中心城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其中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城市社区,60%以上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8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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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岁以上老年人将全部享受高龄津贴
    根据计划,张店将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落实政府供养。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逐步将高龄津贴发放覆盖范围扩大到张店区所有80岁以上老年人。

    新建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新建居住小区须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达到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日间照料中心或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
    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医疗资源举办老年护理院、康复院。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老年保健康复服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政府财政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750-1085平方米、1086-1600平方米、1600平方米以上)的,区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经核准,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处2-5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区财政每家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1万元开办补助;对经过核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按照相关标准给予每年2-5万元运行补助;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每个奖补5万元。
    2015年起,区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2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核定床位每张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区财政对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三年。

    养老专业护理人员从业2年以上有补助
    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技师等级证书、高级等级证书、中级等级证书,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于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和1500元一次性补助。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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