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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医药管理
2009-3-6 9:44:00 来源: 作者:

(一)医政管理

长期以来韩国政府在医疗卫生管理方面一直采用西方医学和韩医并存的政策。

1951年10月韩国政府颁布国民医药法令,该法令规定了东医的合法权力和地位,其中包括1914年就开始行医的草药医生,法令承认其为东医。特别是法令规定在韩国东医和西医的地位是相同的,享受同等待遇。

1952年9月政府又制定和颁布了全国医疗保健法。该法规定,东医师必须是高中毕业,经6年东医学习后,通过全国东医师资格考试,再由卫生社会事务部发给东医师执照。

在韩国有西医学院及西医院,有西医师用现代医药为民众防治疾病;也有韩医学院及韩医院,有韩医师运用韩医方药为病人服务,但二者不能兼通,即西医师不能使用韩医药方或针灸治病,韩医师不能用西医及西医诊疗手段,当然如果取得双学位的医师则除外。

虽然韩医为法律所承认,但其实际活动及地位仍受限制。如在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工作者主要是西医,韩医只在非政府医疗机构或私人诊所供职。韩医必须经过考试才能担任卫生管理工作,而西医则只需经协商即可担任中级卫生官员。

此外,韩国政府保健社会部下设医政局、药政局,只对医药卫生事业做宏观规划,对政策制度方面进行管理,未设置对传统医药的管理部门。有关管理则委托大韩医师学会管理。如开业申报,业务进修,资格审查均需大韩医师学会准许后,才能得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该学会有权停止个体行医医生的行医活动。

(二)药政管理

韩国很重视韩医的规范化和国家标准。对中药标准,韩国分别有《韩国药典)(KPA)及《天然药物标准)(NDS),共计589种。草药设有国家标准的10个方面内容,包括基源及名称、性状、成分鉴定、纯度、总灰分、酸不溶灰分(限定最低含量)、干燥失重(不超过一定百分量)、挥发油含量(达到一定克/毫升量)、提取物含量、药质量等级等。

此外,为了使中药材商品更加规范化,韩国政府颁布法令:从1996年7月1日起,海关将对药材进口采取更严格的检查措施,主要是提高药品检测指标,增加抽查比例。同时从7月1日起,36种中药材必须按规定包装,法令规定必须由有资格的韩国制药公司对中药材进行包装,包装上要标明药名、产地、重量、制药厂等才可上市销售。这36种中药材中有22种是韩国产量很少甚至没有的,必须进口。进口基本不受限制,这些药材是葛根、菊花、甘草、桂枝、桂皮、藿香、鹿角、鹿茸、茯苓、附子、酸枣仁、桃仁、麻黄、半夏、牛黄、肉桂、猪苓、秦皮、杏仁、黄连、黄柏、厚朴。另有14种药材是韩国自产品种,很少进口,这些药材是干姜、枸杞、桔梗、当归、山茱萸、山药、熟地黄、柴胡、神曲、芍药、川芎、香附子、黄芩、黄芪。

另外,韩政府还规定了29种中药材调节品种,它们是羌活、枸杞、桔梗、当归、独活、杜仲、麦冬、牡丹皮、防风、何首乌、白芷、白术、山茱萸、柴胡、五味子、芍药、赤芍药、知母、地黄、苍术、川芎、天麻、泽泻、贝母、何首乌、香附子、黄芩、黄芪。

韩国保健卫生部还规定了11种古典医书里的处方,无须做临床等各种试验,即可由药厂生产。这11本书包括:《景岳全书》、《医学入门》、《寿世保元》、《本草纲目》、《东医宝鉴》、《东医寿世保元》、《广济秘籍》、《济众新编》、《药性歌》、《方药合编》、《分药集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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